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
关于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公告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0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的相关要求,到00年9月30日应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00年排污许可发证核发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时限
栖霞市辖区内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规定行业的排污单位,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凡是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1)中应依法申领或登记而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00年4月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或登记工作。
(二)凡是列入《0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中的排污单位,应于00年9月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或登记工作。
(三)新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
二、核发机关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及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