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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权利观下的患方签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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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权利观下的患方签字


对于发生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孕妇死亡事件,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显然有不同的看法。后者很快就做出了表态,宣布医院没有责任;前者则先要求认真调查,日前又通过新闻发言人表示,患方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转移医方责任。不过,在签字制度上,两者似乎没有分歧,都认为现有法规健全。我完全赞同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对签字制度的意义阐释:“手术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这种签字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对医疗机构而言,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他说我国现有的签字制度是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就很值得商量了。患者权利是民权运动的一个结果,整个民权运动的基础都是个人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决定是否接受何种治疗。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人甚至也有自杀的自由。但是没有人有擅自处置他人健康和生命的权利,即使他是妙手回春的医生。所以,从个体权利出发,患者签字同意是手术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当然前提。但是,卫生部发言人说的并不是“患者”,而是“患方”。这一字之差,我相信经过深思熟虑,正是我国相关法律违背个人(患者本人)权利的地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由此可见,家属和关系人的决定权(“同意并签字”)大于患者本人。“关系人”这一概念相当模糊,以前往往是单位领导就能充当。在这起事件中,肖志*并非患者李丽云的合法丈夫,不是真正的家属,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医院声称警方核实他们是合法夫妻,显然是一个谎言。但是医院的确没有违反现有法律,因为肖志*无论如何也算是一个“关系人”。根据医院的说法(姑且相信这里没有撒谎),患者进院后很快就昏迷了。对于这种情况,1981年世界医学大会发表的《里斯本宣言》里说:“如果病人没有法定代表,同时治疗又是迫切需要的,除非是很显然或者毫无疑问病人先前坚定地表示过或坚信他/她会拒绝治疗,那么一切都默认为病人同意。”显然,最重要的是个人权利,而关系人的权利则可能换成医生的决定。医院又说(姑且相信这里也没撒谎),患者在清醒的时候,被征询意见时,用手指了指男友。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她的意见并不重要。假如法律中认定个人权利为最大,而医生强调必须她本人决定,告诉她不手术则母子双亡,很难说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再说,把权利交给男友或丈夫,也是传统中个体权利不张的一个结果。尤其是妇女,在亲密关系或家庭中地位未必平等,没有足够的自我意识来做出自我决定。听朋友讲过一个故事,一位女士在医院生孩子,进手术室前实在放心不下,将丈夫叫来,吩咐说:“如果医生问保大人还是孩子,你一定要回答保大人哦。”结果平安无事,她则留下愧疚,一是不信任丈夫,二是生死关头选择牺牲孩子。事实上这是一个很有启发意义的例子:妇女待产,都有可以预见的危险,为什么不能在事前就让她自我决定?为什么不呢?因为按照我们的法律,应该由她丈夫来决定。这位女士不用愧疚,她很有创见地行使了自我权利。为什么朝阳医院的做法并不违背法律,却有违医道呢?因为法律就不符合医道。在现行法律之下,医生们也的确想了很多办法,正如很多人赞扬的,在眼下的中国式医患关系中,算是相当不错的了。如果法律更具个体权利意识,则可能成全医道。当然,就算个体权利彰显了,这个垂危的病人也可能因为贫穷而拒绝治疗,或者抢救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意外,但这都不是取消患者个体权利的理由。总之,希望“患者”再也不要被偷换成“患方”了,那样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和国际惯例。(作者长平,系媒体工作者,曾任《南方周末》新闻部主任、《外滩画报》副总,2003-2004年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访问学者,现为《南都周刊》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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